原告:上海南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吴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玲,上海效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亚利,上海效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伊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韩明强。
原告上海南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伊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上海南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南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南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南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婷钰
书记员:金 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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