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南进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南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宋长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荣荣,上海国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XXX号。
  负责人:徐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南进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荣荣律师、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南进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在机动车保险范围内赔付沪EL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维修费57,000元、施救费17,450元,合计74,450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理赔款36,225元,被告还需支付38,225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27日4时许,李志超驾驶原告所有的沪ELXXXX牵引车、沪AYXXXX半挂车在G15W常台高速往台州方向285公里105米处与他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绍兴支队二大队事故认定,李志超与对方驾驶员张来军承担同等责任。该事故造成沪ELXXXX牵引车受损,经被告定损,该车辆维修费57,000元。此次事故还产生施救费17,450元。原告在被告处购买车损险并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付上述损失。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如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估损单及清单、保险单、车辆维修费发票、维修清单、施救费发票。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辩称,对本起交通事故的事发经过、责任认定无异议。沪ELXXXX牵引车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为345,800元,事发时在保险期间内。对于原告所述车辆维修费、施救费以及被告先行理赔的金额及相关证据均无异议。待法院就本案作出判决后,被告将另行向事故相对方追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27日4时许,李志超驾驶原告所有的沪EL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沪AYXXXX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在G15W常台高速往台州方向285公里105米处与他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绍兴支队二大队事故认定,李志超与对方驾驶员张来军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该事故造成沪ELXXXX牵引车受损,经被告定损,该车辆维修费57,000元。原告已提供沪ELXXXX车辆维修费发票,金额为57,000元。此次事故还产生施救费17,450元。原告在被告处购买特种车损失险并不计免赔,保险期间2018年3月22日12时起至2019年3月22日24时止,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本院认为:原、被告保险合同成立,双方均应依法恪守合同义务。原告向被告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及不计免赔,且被告对于车辆维修费、施救费及其先行理赔的金额均无异议,故被告应依约就原告保险车辆的损失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原告上海南进物流有限公司保险金38,2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6元,减半收取418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判员:李勤彦

书记员:王晓棠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