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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南郊宾馆有限公司与王旭、吴嘉慧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南郊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林国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晋松,上海晋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旭,男,1991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吴嘉慧,女,1991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南郊宾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旭、吴嘉慧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南郊宾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未缴纳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南郊宾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管玉洁

书记员:张筱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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