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南锋机械五金厂,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楚、王双,上海市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磊,男,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梅连友,男,196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告:刘洪猛,男,198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李成昕,女,198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告:李克峰,男,196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陈敏,女,196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赵金娥,女,1966年6月3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告:黄国龙,男,199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黄国凤,女,199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陈中银,女,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黄全山,男,197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上列当事人间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方磊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朱琴红
书记员:秦 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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