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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南陈塑料有限公司与上海勤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杜金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南陈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建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惠国,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勤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杜金法。
  被告:杜金法,男,1954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上海南陈塑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勤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运公司)、杜金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惠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南陈塑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60万元;2、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至实际清偿完毕为止,以6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事实和理由:原告上海南陈塑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勤运公司之间有业务往来,被告杜金法系被告勤运公司之法定代表人。被告勤运公司向原告购买丙烯塑料。自2017年3月至同年12月,双方共发生货款639,000元。至2018年7月12日,被告勤运公司尚欠原告货款60万元,对此被告杜金法承诺对上述欠款自愿清偿。然而,二被告言而无信,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涉诉。
  被告上海勤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杜金法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至12月期间,原告陆续为被告勤运公司提供丙烯料。
  2018年7月12日,被告杜金法在对账单上签名,确认截止该日,其公司欠原告丙烯料款60万元。同日,被告杜金法向原告出具承诺书,载明:其本人系被告勤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资金周转问题拖欠原告丙烯料款60万元。其本人自愿将其名下重庆市万州市一套私房作为担保,欠款期月利利息则按照每月支付6,000元直接转账至陈伟风账户。如逾期未还自愿按照年利率24%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借款从2018年8月1日到2019年8月1日。
  庭审中,原告自认被告曾付过两三笔利息。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送货单、对账单、承诺书,以及原告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勤运公司间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根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勤运公司作为丙烯料的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及对账确认的欠款数额支付价款,否则应当承担付款罚息的责任。因被告杜金法系被告勤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对原告出具的承诺书,应视为公司对货款支付时间与利息的承诺,且为被告杜金法个人加入此债务的表示。现原告主张两被告还款,且自2019年1月1日起主张利息,本院认为依约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日的月利息为每月6,000元,借期届满未还方自2019年8月2日起算逾期利息,故本院作相应调整后予以支持。两被告未到庭应诉,放弃了对原告所主张之事实和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对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勤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杜金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南陈塑料有限公司货款60万元;
  二、被告上海勤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杜金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南陈塑料有限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日按月利息6,000元计算的利息,及以6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2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共计13,440元,由被告上海勤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杜金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玲芳

书记员:陆  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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