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博强机械制造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国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劲枫,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江西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李洪应。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博强机械制造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江西装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起诉后,本院依法出具缴纳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至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已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博强机械制造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闻 怡
书记员:薛 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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