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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博彩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扬州金艺娱乐用品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博彩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素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文,上海众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金艺娱乐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高璐,总经理。
  原告上海博彩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金艺娱乐用品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2019)沪0117民初1927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扬州金艺娱乐用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原、被告双方已于2020年4月13日在本院主持下达成调解。被告于2020年4月20日以被告已经向原告履行了民事调解书的全部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扬州金艺娱乐用品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了民事调解书的付款义务,已无对被告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之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被告扬州金艺娱乐用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  琛

书记员:陆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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