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博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马明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时涛,上海国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朴言计算机(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冯恺。
原告上海博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朴言计算机(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博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同昌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上海博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谢荣华
书记员:陆建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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