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博成现代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杨逸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蕾蕾,上海市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晟旻,上海市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鼎准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莉。
原告上海博成现代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鼎准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博成现代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上海博成现代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博成现代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博成现代办公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仁感
书记员:曹燕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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