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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博望广告有限公司与施某某、朱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博望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季雨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俊,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诗楠,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上海博望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施海滨、朱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本案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成员因故由审判员蔡忠平、曹宏慧、人民陪审员朱王健组成。2019年6月26日,经原告上海博望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依法追加朱某某为本案被告。2019年12月19日,原告上海博望广告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博望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主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博望广告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博望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曹宏慧

书记员:蔡忠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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