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博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李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佳磊,上海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俊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陆文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良,上海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博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俊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顾巧珍
书记员:沈月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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