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博本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林晓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斌,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华,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海松,董事长。
原告上海博本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浦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现原告上海博本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博本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为25元,由原告上海博本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 毅
书记员:钱丽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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