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博狮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邓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昕,上海韬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印纪影视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法定代表人:高宏刚。
原告上海博狮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印纪影视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本院签发的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按时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 琳
书记员:庞哲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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