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博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薛志愿,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军,上海翊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琪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叶保红,经理。
申请人上海博田实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琪弋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博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博田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60.50元,减半收取计2,380.25元,财产保全费1,673.50元,均由原告上海博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程伟忠
书记员:潘 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