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博芸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子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海娟。
被告:赵欣鸽,男,198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军,上海市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博芸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欣鸽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
原告上海博芸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2018年9月3日至2018年9月18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987.26元。被告赵欣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原告支付被告2018年4月21日至2018年9月2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2,500元。2019年1月29日,原告上海博芸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赵欣鸽亦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被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上海博芸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被告赵欣鸽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上海博芸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杨 名
书记员:伍怡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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