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博达数据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万东,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元华创(福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秦梦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辉,男。
原告上海博达数据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元华创(福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博达数据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99元,减半收取计6,199.50元,财产保全费4,819元,共计11,018.50元,由原告上海博达数据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杜晓淳
书记员:刘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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