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博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居里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陈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万东,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道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沈天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博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道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博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1,173元,均由原告上海博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左翠莲
书记员:万春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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