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博某标识有限公司与吉林中凯标识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凯某标牌设计制作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博某标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伍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唯,上海永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军蓉,上海永松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吉林中凯标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
  被告:吉林凯某标牌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
  原告上海博某标识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中凯标识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吉林凯某标牌设计制作有限公司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现原告上海博某标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博某标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博某标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黄静雅

书记员:施彩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