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博某标识有限公司与吉林中凯标识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凯某标牌设计制作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上海博某标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伍运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华唯、宋军蓉(实习),上海永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吉林中凯标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
  法定代表人:高雪峰。
  被申请人:吉林凯某标牌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高雪峰。
  因申请人上海博某标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中凯标识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凯某标牌设计制作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现申请人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为由,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二被申请人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661,158.51元。申请人对其申请已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中凯标识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凯某标牌设计制作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61,158.51元。
  本案财产保全费3,825元,由申请人预交。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孙  杰

书记员:唐  绒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