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华聚通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怀德社区咸田一区北方骏亿4019。
法定代表人:旷庆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旷宗彪,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白露露,上海赢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博野工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潘沥。
申请人深圳市华聚通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博野工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曾以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之申请,于2018年10月30日依法作出裁定对被申请人采取了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现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博野工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孙 杰
书记员:唐 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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