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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博锦房地产开发中心有限公司与上海贝菲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西郊城第一居民委员会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博锦房地产开发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朱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彦扬,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洁星,男。
  被告:上海贝菲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士明,执行董事。
  被告:张士明,男,198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路,上海市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涛,上海市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西郊城第一居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杨燕,主任。
  原告上海博锦房地产开发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贝菲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张士明、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西郊城第一居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上海博锦房地产开发中心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西郊城第一居民委员会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上海博锦房地产开发中心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西郊城第一居民委员会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博锦房地产开发中心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西郊城第一居民委员会的起诉。

审判员:林  舒

书记员:褚沈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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