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罗念慈,女,196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岚莉,上海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世春,上海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博雅方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男。
被申请人:上海博雅方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男。
解除保全申请人罗念慈与被申请人上海博雅方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博雅方略集团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作出(2019)沪0115民初1245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博雅方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博雅方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罗念慈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财产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对被保全人的财产保全措施依法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博雅方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博雅方略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00,00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仁感
书记员:曹燕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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