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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卞李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家得利超市有限公司、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卞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卞为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上海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德丰,上海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家得利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刘国正,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轶伦,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苗,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何家福,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轶伦,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苗,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上海卞李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卞李公司)与被告上海家得利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得利公司)、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卞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德丰,被告家得利公司、被告海航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轶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卞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家得利公司支付卞李公司货款993,001.31元及其按照6%的年利率标准计自2018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2.海航公司对家得利公司应付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审理中,卞李公司将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家得利公司支付卞李公司货款900,001.31元及其按照6%的年利率标准计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损失。
  事实和理由:2015年起,卞李公司陆续向家得利公司供货,约定票到后十五日付款。截至2019年3月18日,家得利公司累计欠付卞李公司货款993,001.31元。此外,海航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出具联合声明,就家得利公司拖欠货款,承诺分批付款。截至2019年6月13日,家得利公司仍欠付货款900,001.31元。卞李公司无奈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家得利公司辩称:家得利公司对卞李公司主张的欠付货款金额900,001.31元及逾期利息损失起算日即2019年1月1日不持异议,但认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35%计算逾期利息损失。
  海航公司辩称:同意家得利公司上述的答辩意见。海航公司认为其从未对家得利公司欠付货款作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不同意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起,卞李公司陆续向家得利公司供货,双方构成买卖合同关系。
  2018年11月21日,家得利公司与海航公司作出联合声明,载明:由于家得利公司近期流动性资金紧张,造成拖欠供应商部分货款、业务也受到严重影响,让广大供应商对家得利公司产生误解,并催讨欠款;现海航公司及家得利公司针对前期拖欠的货款以及今后家得利公司的发展方向等事宜联合发表声明:……3.原所有供应商货款从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开始全面核对并根据实际情况确认实际欠款金额,完成双方盖章确认;4.确认欠款后从2019年3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分批进行支付,直至完成付清。
  截至2019年3月18日,家得利公司欠付货款合计993,001.31元。
  审理中,卞李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家得利公司与海航公司的关系图,以说明两者之间具有关联关系。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家得利公司欠付货款金额及逾期利息损失起算日达成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卞李公司主张6%的逾期利息损失计算标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海航公司应否对案涉债务承担法律责任。对此,本院认为,海航公司辩称其未作出保证承诺的意思表示,并不能得出其不承担共同付款责任的结论。从联合声明发布的主体及内容分析,海航公司承诺加入案涉债务,与家得利公司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判决如下:
  上海家得利超市有限公司、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上海卞李商贸有限公司货款900,001.31元,并偿付以900,001.31元为基数,按照6%的年利率标准,计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86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865元,由上海家得利超市有限公司、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孙建伟

书记员:张钰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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