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占某贝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洪文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辉,北京市世泽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伊婷,北京市世泽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被告:深圳市昌某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黄聪福,执行董事。
被告:深圳市友和道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张煊楠,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占某贝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昌某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友和道通实业有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上海占某贝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占某贝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朱筱菁
书记员:阮智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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