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卡某健身器材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仙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佳魏,上海永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莎,上海永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安某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江志明。
原告上海卡某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安某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上海卡某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于同年4月18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卡某健身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币种下同)25元、保全费1,409元,由原告上海卡某健身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蒯滕健
书记员:余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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