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卡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廖长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龙涛,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云南一机太工精密数控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张根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李志群,女,1962年9月7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卡标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一机太工精密数控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李志群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卡标物流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云南一机太工精密数控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李志群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4,766.7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卡标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云南一机太工精密数控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李志群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4,766.7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薇薇
书记员:陆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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