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华珠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松金公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宋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克研,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
法定代表人:刘恒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昌全,男。
再审申请人上海华珠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珠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卡行天下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行天下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10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华珠公司与卡行天下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华珠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华珠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华珠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员:刘 华
书记员:唐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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