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卫益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施震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瑜,上海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倪召兴。
原告上海卫益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能按期预交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卫益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瑞明
书记员:张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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