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印刷(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李远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东,上海君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迪,上海君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紫明印刷机械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边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蓓,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印刷(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紫明印刷机械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印刷(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上海印刷(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 莉
书记员:韩伟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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