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卲烨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同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陆一,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瀛安安全技术防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曹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侯,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卫昌。
原告上海卲烨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瀛安安全技术防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受理。审理中,被告上海瀛安安全技术防范有限公司提起反诉。2019年9月2日,反诉原告上海瀛安安全技术防范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上海瀛安安全技术防范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审判员:黄新华
书记员:蒋秉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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