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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卲烨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瀛安安全技术防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卲烨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同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陆一,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瀛安安全技术防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曹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侯,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卫昌。
  原告上海卲烨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瀛安安全技术防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原被告一致同意本案简易程序期限届满后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审理中,被告上海瀛安安全技术防范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反诉,并于2019年9月2日撤回反诉。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50900元及违约金(按每天754.5元,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合计人民币25000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23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产品安装合同(实为货物买卖合同),合同总标的150900元。合同中约定,合同签订后即生效,货物完成安装调试后一个月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全部货款150900元。且约定,如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标的千分之五计算)。如违约金超过合同总标的,被告有权解除合同。嗣后,尽管被告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但原告为保持今后良好合作关系,仍及时履行了交货及安装义务,且为被告开具了94400元与565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然至今,被告分文未付,拖欠原告货款150900元。经催促,被告仍未履行付款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
  审理中,原被告均同意,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产品安装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履行。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瀛安安全技术防范有限公司应付原告上海卲烨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货款70000元,此款于2019年9月30日前由被告支付给原告;
  二、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25元,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负担;
  三、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新华

书记员:蒋秉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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