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卿浏环境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清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云,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以君,上海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创普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原告上海卿浏环境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创普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卿浏环境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根据案件情况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卿浏环境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3.50元,减半收取计56.75元,由原告上海卿浏环境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 静
书记员:邓 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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