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卿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张晓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卿,上海树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贝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向城路XXX号、世纪大道1501号507室。
法定代表人:张国俊,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卿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云贝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卿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诉讼费不予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卿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朱建红
书记员:张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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