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厚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彩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仕海,上海申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四卜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上海厚旭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四卜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受理。原告上海厚旭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足额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厚旭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刘建雷
书记员:姚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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