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厚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楼建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志刚,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安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严黎明。
因申请人上海厚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安丰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申请人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为由,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查封被申请人上海安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60万元,或查封相等价值的财产。案外人何某某对申请人上海厚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已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案外人何某某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水电路XXX号XXX幢XXX单元XXX室的房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安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6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上海安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瞿门路XXX号房产中价值360万元的产权份额。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梁 军
书记员:陈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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