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厚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昂然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闽台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厚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李林,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建武,男,196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寿晓青,女,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昂然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郑建武,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闽台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郑建武,总经理。
  上述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万春,上海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晔,上海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河子市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
  法定代表人:肖鹏,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亚平,男,195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河子市兴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
  法定代表人:刘辉。
  上诉人上海厚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行公司)与被上诉人郑建武、寿晓青、上海闽台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台公司)、上海昂然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昂然公司)、王亚平、石河子市兴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恒基公司)、石河子市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鑫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340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厚行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事实及理由:上诉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林涉嫌非法集资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无事实依据,本案中所涉资金来源非法亦无充分依据仅系被告主张,故不应裁定驳回其公司起诉。
  被上诉人郑建武、寿晓青、闽台公司、昂然公司共同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上诉人公司涉嫌违法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原审裁定驳回其起诉无误。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被上诉人汇鑫公司辩称:上诉人厚行公司将其公司列为被上诉人有误,要求其承担资产抵押变更的责任无事实依据及法律根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对其的诉请。
  被上诉人王亚平、被上诉人兴恒基公司未陈述诉讼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中根据一审、二审中各方当事人陈述及举证,目前尚无明确证据证明上诉人厚行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林因涉嫌金融违法行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也无证据证明上诉人公司用于本案所涉合同的资金来源非法,故上诉人厚行公司的原审诉请是否成立,应有待民事案件实体审理后予以判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34071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贾沁鸥

书记员:任静远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