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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厚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昂然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兴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厚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688号(福山路XXX号)3楼B区。
  法定代表人:李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凌宇,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建武,男,196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万春,上海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晔,上海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晓青,女,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万春,上海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晔,上海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亚平,男,195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
  被告:上海昂然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郑建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万春,上海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晔,上海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河子市兴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
  法定代表人:刘辉,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紫翎,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淑娟,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闽台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郑建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万春,上海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晔,上海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石河子市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北泉镇北泉路XXX-XXX号。
  法定代表人:肖鹏,总经理。
  原告上海厚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建武、寿晓青、王亚平、上海昂然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兴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闽台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石河子市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厚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厚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上海厚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粟  媛

书记员:张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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