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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原力数控机电有限公司与吕东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原力数控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明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奇伟,上海市国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东,男,1978年6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上海原力数控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吕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欣独任审判。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奇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原力数控机电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7,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7,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5,000元。庭审中,原告放弃第二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23日,原、被告签订《设备定作合同书》,约定被告向原告定作机器一台,总价款为90,000元,并约定定金为15,000元,于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发货前被告支付48,000元,余款27,000元在一年内分每季度7,000元直到付清;如逾期付款,须按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5年11月25日出具欠条一份,上述“今借刘振华现金人民币(大写)27,000.00(贰万柒仟元整),还款日期:机器到货1年内付清”,但机器到货后至今被告仍未支付余款27,0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被告均拒绝支付,故涉讼。
  被告吕东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3日,原、被告签订《设备定作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定作原力雕刻机一台,金额为90,000元;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被告需向原告支付15,000元履约定金,货物到达被告所在地前付48,000元,余款27,000元在一年内分每季度7,000元直到付清;被告如逾期付款须按日千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数额的违约金;如果任何一方违约而使对方产生诉讼,败诉方将承担守约方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
  再查明,2015年11月25日,被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借刘振华现金人民币(大写)27,000.00(贰万柒仟元整),还款日期:机器到货1年内付清”。
  另查明,原告为涉讼支出律师费5,000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合同书、借条、律师费合同、发票及付款凭证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尚欠其定作款27,000元的事实,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价款27,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双方签订的《定作合同》第七条第4款的约定,被告应当承担原告为涉讼支出的律师费,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律师费损失5,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发表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吕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原力数控机电有限公司价款27,000元;
  二、被告吕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原力数控机电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5,000元。
  如果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用1,160元,由被告吕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  欣

书记员:钟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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