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原宏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朱胜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助碧,上海达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新达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
原告上海原宏幕墙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新达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上海原宏幕墙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原宏幕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判员:张 静
书记员:邓 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