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原宏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朱胜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助碧,上海达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速八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被告:赵洪云,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原告上海原宏幕墙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速八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赵洪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无锡速八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址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钟 荣
书记员:杨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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