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原宏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朱胜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助碧,上海达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宇宙,上海达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郭良战,男,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原告上海原宏幕墙有限公司与被告郭良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原宏幕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原宏幕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 燕
书记员:王 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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