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原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秋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晓晗,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卓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华路XXX号一幢一层。
法定代表人:杨燕煌。
原告上海原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卓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85,500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原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10元,减半收取计2,0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陆叶青
书记员:计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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