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原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秋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晓晗,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联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梁海峰。
原告上海原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联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原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陆叶青
书记员:计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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