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厨易配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沈军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龙群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李金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晓,上海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厨易配菜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龙群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立案。现,原告上海厨易配菜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厨易配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64.4元,减半收取计3,332.2元,由原告上海厨易配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 彦
书记员:李 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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