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又浪又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张熹公司增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又浪又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程小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凌云,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张熹,男,199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青,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纯,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第三人:胡玉婷,女,198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上海又浪又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浪潮公司”)与被告张熹、第三人胡玉婷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1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同年11月8日,被告张熹向本院提出反诉,本院予以受理,并于同年11月11日对本诉及反诉合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均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浪潮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凌云、被告(反诉原告)张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青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胡玉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浪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张熹支付股权认购款898,000元;二、判令被告张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00,000元为基数,以日千分之一为标准,自2018年4月3日起算至实际付清日止;以398,000元为基数,以日千分之一为标准,自2018年9月30日起算至实际付清日止)。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4日,原、被告签订《投资入股协议书》,浪潮公司吸收张熹入股经营,由张熹持股5%,股权认购总价为1,398,000元,分三期支付。嗣后,张熹按期支付第一期股权认购款500,000元,浪潮公司亦将张熹列入股东名册,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现第二、三期股权认购款共计898,000元已届清偿期,张熹拒绝支付,故涉讼。
  被告张熹答辩并反诉称,不同意原告诉请。系争《投资入股协议》存在欺诈,应予撤销。即便该协议有效,浪潮公司在签约时及至今并未持有自身股权、签署协议亦未取得股东会授权。公司增资应当由三分之二有表决权股东同意,但浪潮公司未形成有效增资决议且并未增资,故原告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若法院认定合同有效并继续履行,因张熹享有知情权,但浪潮公司至今未向张熹披露公司财务状况,浪潮公司事实上处于停业状态,且其余股东均未履行出资义务,故张熹对浪潮公司诉讼请求享有不安抗辩权。即便合同有效,浪潮公司所有股东出资时间为2036年12月31日,故张熹的出资时间也应该为该日。就违约金计算方式,对第二期出资500,000元、第三期出资398,000元的起算日期分别为2018年4月3日及同年9月30日均无异议。就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主张以协议约定的日万分之一为标准。浪潮公司股东胡玉婷、陈红兵当初屡次要求张熹入股,甚至邀请互联网教育龙头企业沪江网副总裁徐华站台,共同欺骗张熹称浪潮公司业绩一直在快速增长、盈利状况非常好、团队人才济济、资源丰富、有大量外部合作,估值70,000,000元以上,非常值得投资,并强调邀请张熹投资主要看重其才能。因张熹初涉社会,忽视了社会的复杂性,被骗签订了系争协议。张熹入职浪潮公司后,逐渐发现浪潮公司存在员工流动性极大、资金非常紧张、财务混乱、公司资产与实际控制人资产混同、其余股东均未实际出资等乱象。张熹多次向浪潮公司实际控制人索要财务报表,其均以各种理由搪塞,隐瞒公司财务状况,且一直催促张熹继续投钱。张熹遂产生疑问,后委托律师查证浪潮公司工商资料、向知情人了解情况,方知自己被骗,故张熹提出反诉请求:一、依法撤销浪潮公司与张熹2017年10月4日签订的《投资入股协议书》;二、判令浪潮公司返还投资款500,000元。
  第三人胡玉婷述称,同意浪潮公司本诉诉请,对浪潮公司陈述的事实及举证均无异议。为了将股权转让款直接汇入浪潮公司,将公司做好,因此采取了将其持有的5%股权转让浪潮公司,再由浪潮公司转让给张熹的形式。
  针对张熹的反诉诉请,浪潮公司辩称,不同意撤销《投资入股协议书》。浪潮公司未向张熹宣称公司价值70,000,000元,不存在欺诈行为,但当时双方对公司前景都很看好,协议内容及1,398,000元的投资款金额均是双方公开协商后形成的。张熹支付的500,000元均进入浪潮公司账户用于经营,不存在股东个人挪用的情况。
  针对张熹的反诉诉请,胡玉婷述称,不同意解除《投资入股协议书》,其本人从未向张熹宣扬过浪潮公司价值70,000,000元。公司有很多项目,项目有的赚钱、有的赔钱,公司在不同阶段财务情况也不同。当时考虑到张熹投资款均来源于其父母,故2017年10月专门请张熹及其父母一起洽谈并签订协议。北京和君商学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和君公司”)2016年入股时,浪潮公司的估值为25,000,000元。该公司为上市公司,信息都是对外披露的。并非和君公司入股后浪潮公司才升值的,因此和君公司退股并不影响浪潮公司的价值。1,398,000元的价格就是在25,000,000元的基础上双方协商出来的。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浪潮公司2016年7月7日经工商注册成立,成立之时注册资本1,000,000元,法定代表人曹艳艳,股东包括曹艳艳、陈红兵。截至2017年9月29日,浪潮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登记为12,000,000元,股东包括胡玉婷(持股78%,认缴出资9,360,000元)、陈红兵(持股5%,认缴出资600,000元)、曹艳艳(持股5%,认缴出资600,000元)、程小晖(持股12%,认缴出资1,440,000元),实缴出资期限2036年12月31日前。
  2017年10月4日,浪潮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形成《股东会决议》:一、同意吸收张熹为公司新股东,并成立新的股东会;二、同意以大股东胡玉婷转让5%股权给张熹的形式完成本次投资,张熹的投资款支付至公司;三、通过新的章程修正案;四、执行董事和监事不变。
  同日,浪潮公司作为甲方、第三人胡玉婷及案外人陈红兵作为甲方授权代表、张熹作为乙方,共同签订《投资入股协议书》并约定:张熹有意向浪潮公司投资,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行使股东权利;浪潮公司因其公司发展、股东变动股权发生变化、治理结构调整等因素,拟进行股权优化,并同意张熹向浪潮公司入注资本,但浪潮公司注册资本不变;根据浪潮公司股东会决议,决定吸收张熹参股经营,由张熹持有浪潮公司5%股权,股权认购总价为1,398,000元;出资时间为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500,000元、180日内支付500,000元、360日内支付398,000元,款项均存入公司指定银行账户,逾期按应付金额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指定收款账户有两个,一是陈红兵个人账户、二是浪潮公司账户,陈红兵收到款项后,须在当天转账至浪潮公司账户;浪潮公司收到张熹缴纳的首付款500,000元股金后,将张熹列入股东名册,股份为5%;张熹取得股东资格后,浪潮公司应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完成收购手续及工商变更登记后,张熹按照浪潮公司治理结构进行经营和管理等行使股东权力(利);张熹占股按照资金股+人力股结合的方式,其中资金股按出资额占股5%,人力股按照年目标业绩完成的情况分别享有第一年2%、第二年1%、第三年2%的期权激励。张熹在高中业务部享有足够的人事和财务权限,但必须保证高中业务部不亏损;本次入资用于公司全面发展,资金具体使用权限由公司股东会授权经理班子依照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执行;违约责任约定张熹迟延支付股权认购价款的,每日应支付拖欠款项千分之一的滞纳金,迟延超过30日,浪潮公司有权选择解除协议;等等。
  2017年10月12日至13日,张熹分三次将共计500,000元汇入《投资入股协议》中指定的陈红兵接收款项账户。张熹汇款当日,陈红兵将前述款项均汇至浪潮公司账户。
  同年10月26日,浪潮公司股东变更登记为胡玉婷(持股70%,认缴出资8,400,000元)、陈红兵(持股5%,认缴出资600,000元)、曹艳艳(持股5%,认缴出资600,000元)、程小晖(持股12%,认缴出资1,440,000元)、张熹(持股5%,认缴出资600,000元)、冯琎(持股3%,认缴出资360,000元),注册资本12,000,000元不变。浪潮公司此次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的《股权转让协议》中载明:出让方为胡玉婷、受让方为张熹;股权转让标的为浪潮公司5%股权,转让价格为无偿。
  另查明,同年10月1日,张熹与浪潮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期限自该日起至2020年10月1日。张熹实际于2017年10月开始担任浪潮公司高中部负责人,于2018年2月离职。
  为证明受到浪潮公司欺诈,张熹提供其与胡玉婷、陈红兵、徐华等人2017年9月18日谈话录音。在录音中,徐华多次提到按照营收指标计算浪潮公司估值,去年大概是三千万,今年六、七千万,但要看具体财务数据,张熹如要持股,肯定不能按照六、七千万这个估值来算,要打折。浪潮公司及胡玉婷对该录音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均不认可,并表示录音听不清楚,亦不确认徐华的身份,且根据该份谈话录音的文字整理稿也可以看出,是徐华并非胡玉婷及陈红兵说公司市值六、七千万。
  为证明对张熹无欺诈行为,以及张熹对浪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明知等事实,浪潮公司举证胡玉婷与张熹之间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的微信聊天记录。
  根据记录显示:2017年11月,胡玉婷于多次提示张熹注意高中项目收支平衡,张熹表示“其实保护豆豆在这次爆发前,几年都是亏损的”、“他们市场和品牌方面投入了很多时间精力金钱”、“终于抓住了这个机会一下子爆发了”、“他们团队扩张非常快,还一直亏钱,我一开始听他们两个创始人说一直亏损觉得很不可思议”、“但是其实仔细想想这就是互联网思维正常现象”、“京东到今年才扭亏为盈”、“我必须向家里要钱投钱也是觉得要去度过这个阶段”、“我爸妈也不会看一学期的。”
  2018年1月12日,在经营策略上,张熹微信表示要“降价走流量……降价到免费”,胡玉婷表示“非常不赞同”,张熹表示“我想好了”、“不赞同无效”。在另一些问题上,张熹表示“我觉得可以参考你的意见建议”、“但是有权否决”、“不讨论”、“这是底线”、“最后还是我拍板”、“大学部你负责”、“我自己投了一百多万,这点财务支配权都没有的话”、“放权赋权很重要”、“恩恩,我们就独立决策,别总是花时间讨论”、“以后这种就我拍板就行了,不讨论”、“各自管好自己的部门,别管闲事”、“给我足够的决策权”、“一定可以做好”、“提出来可以,讨论不讨论,什么时间讨论最终在高中部还是我拍板”、“除非是涉及到非常巨大的投入,我们再讨论可以吗”。
  同年1月15日,胡玉婷微信表示:“发了一个简单的收支表给你,其中需要非常重视的,不计算浙江的成本,单单现在的开支,到3月,浮亏近40万…不知道你怎么想…”。张熹表示:“我觉得我投的钱还可以撑蛮久,早期开发产品和市场的投入非常正常”、“这些在互联网教育时代快速成长的企业都是前期在产品研发市场拓展投入了很多,才有后面的规模化可能性”、“我们一开始就说希望看长远,希望做实践教育第一品牌,不希望做小作坊,小本生意,那前期的投入是必然的”、“第一年亏钱太正常了,一点不需要亏钱的话门槛也太低了,我也不需要投资了”,并语音表示:其实每周的、每个月的投入其实是蛮少的也就十几万吧,就是其实其投的资前期还可以烧很久。……至少觉得不可能在暑假前需要用到大学部的任何的周转资金。
  同年1月16日,张熹微信语音表示:高中部人员、水电等成本应该十三万左右一个月,500,000元应该能够用到三月份,其爸妈应该四月份打下一笔钱,只要这边收入能够。……反正我们争取用不到大学部的钱,实在不行,四月份我爸妈第二笔钱到账也是会可以……
  同年1月18日,张熹微信表示“高中部就是我说了算”。同年2月12日,张熹表示“我投的钱我有权力(利)支配”、“干预适可而止”、“我们投入是有理由的”、“不了解不要随意替高中部做决策”、“我妈说了会3月份提前投入几十万的”,胡玉婷表示“我不希望你等待钱烧光的时候,再来后悔”,张熹表示“我们不是没有钱投入高中部”、“是你不愿意”、“连我自己投的钱”、“都要管”、“就过了”。
  同年2月13日,张熹微信表示“……,创业有风险我当然都知道,……,很多企业都会失败我很清楚……风险与机遇是并存的,你不愿意去冒险,自然也没有大的收益。……我们按照这么每个月10万左右的速度,就算净亏1年,又怎么样呢?……”
  同年2月19日,张熹微信表示“我能够理解S姐(胡玉婷)求稳求生存的管理和创业哲学,但是这的确和高中部初始的发展阶段不是完全契合,……”
  同年2月20日,张熹微信表示其去意已决,双方“都有错也都没错,只是不适合”、“线上是很烧钱,不赚钱,那就让我自己去烧吧,也不连累你们了”。
  同年2月21日,张熹微信表示:“我的确财务预算意识不够强,……。我也发现当我父母不愿意不能投钱的情况下,我这样做是错的,你的确更多情况下是对的,我也需要再好好考虑下接下来自己要走什么样的路,……”
  张熹对以上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仅能证明张熹和胡玉婷在管理理念上不一致,张熹认为公司应当加大投入才会有产出,胡玉婷认为应当紧缩收支。其在聊天记录中之所以说大不了继续后续的资金投入是说气话。
  对于1,398,000元的价款金额如何得出,浪潮公司陈述系基于和君公司2016年入股时该公司25,000,000元的估值,双方协商得出;张熹陈述在徐华关于公司六、七千万元的估值打七五折的基础上,陈红兵提出按照30,000,000元的价格,由双方协商得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浪潮公司与张熹2017年10月4日签订《投资入股协议书》,由张熹出资1,398,000元受让5%股权,各方约定款项由张熹汇入浪潮公司账户。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被告签订《投资入股协议书》时是否受到欺诈,协议是否存在法定可撤销理由;二、被告给付剩余款项的条件是否成就及违约金的支付。
  对于争议焦点一,首先,张熹庭审中提供录音证据证明其投资入股时被告知浪潮公司市值六、七千万,其基于对该价值的信赖及沪江网徐华的信任投资浪潮公司。浪潮公司否认该录音及徐华身份的真实性、合法性。但即便在该录音中,作出以上表述的也只是徐华,浪潮公司以及胡玉婷、陈红兵并未明确表示浪潮公司价值高达六、七千万。其次,按照张熹陈述的1,398,000元价款如何协商一致的过程可以看出,其对于该公司的价值从六、七千万下调至三千万的巨大落差,主观上十分随意,难以得出其是基于浪潮公司六、七千万的估值才进行投资的结论。再次,张熹在签订《投资入股协议书》时可以对公司账目进行审计,但其放弃通过审计的方式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更为充分、详实的了解的权利。另外,即便张熹之前不参与公司经营,对公司真实财务状况不了解,但从其与胡玉婷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张熹于2017年10月实际入职浪潮公司后,对高中部一直存在亏损不仅明知、认为是必要的,而且有长期亏损的心理预期。且在明知一直亏损的情况下,其于2018年1月仍多次表示要继续支付投资款。张熹在微信聊天记录及庭审中均确认,导致其最终离职的原因是双方经营理念不一致。最后,现行相关法律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公司法亦未特别规定认缴期限,股东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浪潮公司股东实缴注册资本的时间明确约定为2036年12月31日,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张熹关于浪潮公司其余股东均未实缴出资,亦属于对其的欺诈的抗辩,本院依法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张熹以其签订协议时受到欺诈为由,要求撤销《投资入股协议书》、浪潮公司返还已付投资款500,000元的反诉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对于争议焦点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价值,当事人有权通过议价的方式进行约定,议价基础可以包括股东实缴出资,也可以考虑到公司净资产价值、公司短期可获利润、长期发展前景等因素,溢价作为对出让方股东的补偿。只要双方议价过程自愿平等、约定价格没有显失公平、不违反公序良俗,受让方应当按照合同价格支付相应对价。浪潮公司与张熹签订的《投资入股协议书》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遵守。根据协议约定,第二期500,000元支付期限为2018年4月2日、第三期398,000元支付期限为2018年9月29日,张熹未按约支付已构成违约,应自次日起算违约金。《投资入股协议书》中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的约定有两处,即按应付金额日万分之一以及拖欠款项日千分之一。因浪潮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张熹逾期付款导致的实际损失,本院采信张熹认可的按拖欠款项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张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又浪又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898,000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张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又浪又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00,000元为基数,以日万分之一为标准,自2018年4月3日起算至实际付清日止;以398,000元为基数,以日万分之一为标准,自2018年9月30日起算至实际付清日止);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张熹全部反诉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12,78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6,390元,由被告张熹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至本院。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被告张熹负担(已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秦  岭

书记员:祝  萍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