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又浪又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程小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凌云,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上海又浪又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又浪又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又浪又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上海又浪又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郑马威
书记员:石 峰 丁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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