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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又浪又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胡某某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又浪又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程小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凌云,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上海又浪又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又浪又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又浪又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上海又浪又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郑马威

书记员:石 峰 丁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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