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友义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史寒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付坤,上海友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体会,女,198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友义律师事务所诉被告肖体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友义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62.5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470元,共计人民币932.50元,由原告上海友义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包鸿举
书记员:乐 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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