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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友南实业有限公司与许彦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友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华燕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愈,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彦涛,男,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红霞,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友南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彦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无法向被告直接或邮寄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黄丽伟

书记员:樊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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