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友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吴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敏,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倍利,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泰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陈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冬毅,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友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泰海机械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月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友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600元,减半收取17,8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22,800元,由原告上海友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顾凌之
书记员:朱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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