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友建实业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丽蓉,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嫄媛,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眩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牛银飞,总经理。
第三人:上海瑾星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灵岩南路XXX号XXX楼。
法定代表人:甘振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惠泽,福建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友建实业公司诉被告上海眩银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瑾星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友建实业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7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计2,439.50元,由原告上海友建实业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怡霖
书记员:沈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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